金律®”法律顾问计划(法律保险)会员章程

  1、只负责参加本计划后发生的事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且每月2个小时内的法律咨询、审查合同非诉事务,免律师费;
  2、特别是总计不超过两次的免费出庭和/或调查、会见等需律师出面的活动;超过两次后按正常收费的50%、在服务期外成为会员后6个月内的事务如继续委托按正常收费的70%另行收费;(说明:约见律师会一次面即扣减一次,因此建议客户把该权利留在开庭上,取消更多的非必要的会面以节约律师和您的时间,但律师为案情考虑主动约见客户不在此列)
  3、不负责个人拆迁、婚姻继承事务的出面,但可提供咨询,如委托需另行协商;
  4、会员按服务项目付费,给会员7天信用期;
  5、通过短信、电邮、MSN、Netphone、传真等多种方式法律支持;但除非指定律师同意,不承诺电话咨询。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员分类与差别

第三章

本计划中服务的范围和期限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会员登记和费用,退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金律®”法律顾问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是由赛博士®律师楼(下称“本律师楼)”推出的法律服务产品。其宗旨是,利用保险机制为需要法律服务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负责和费用低廉但不是简单、低水平的律师服务,优化律师资源,发挥规模和制度效益,使其支付较小金额的会员费(即法律顾问费)获得较高水平的律师服务。接受本章程视为受本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约束; 除特别约定外,本章程亦构成会员与本计划的服务基本合同。

    第二条 为了实现本计划的宗旨,本计划实行会员制。除法律专业人士、法律专业机构外,凡接受和承认本章程的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法人组织(以上称“机构”)和个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需经监护人同意)在经本律师楼核准并通知后均可成为本计划正式会员。核准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本律师楼接到申请之日起算。
    除个体工商户外,与个人会员经营有关的法律事务除非其按机构收费标准交费,与其经营有关的法律事务不享受本计划保障。

    第三条 非正式会员不能享受本计划的各种服务,会员也不能从事与该计划不相关的事宜。本计划不对任何虚拟的、与会员人身权益或或经济利益等不直接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To top

    第二章 会员分类与差别

    第四条 本计划会员: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法人组织和个人;接受本章程视为同意本律师楼有权不与前述机构或个人签约并不给予任何解释。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或呼叫中心、短信等非一对一纸面协议申请成为本计划会员视为申请人默示接受本章程并受本章程条款约束;但会员应遵守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To top↑

    第三章 本计划中服务的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在服务期和协议范围内,所有正式会员可以享受如下服务和/或优惠:

    1、以短信、在线、即时通信、电子邮件、邮局邮寄、传真方式提交法律问题进行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非诉事务,每月律师累计工作量在2个小时内的,免收律师费,但当月未用或未用完,不得结转以后各月。由于执业风险所限,除本计划律师同意外,不承诺提供电话咨询和现场办公;面对面咨询需提前预约,原则选择在律师办公地点进行,但律师和当事人另行约定其他各方认为方便的地点或场所亦可。所有通邮费用需会员自己负担。

    2、会见或面谈、面对面咨询、参加听证或调解、去法院、仲裁庭、出庭和本计划律师认为其可能进行的调查取证,以上各项累加全年不超过两次的,免收律师费;超过两次,除特别约定外原则按赛博士®律师楼正常收费标准的50%执行;有疑难和/或复杂情况,双方需另行协商。律师为此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 通邮费、打印复印及任何官费等支出由会员当事人承担。合理差旅费指在当地中上等消费水平,如出行乘坐出租车、食宿选择二星以上酒店、宾馆等。

    无论何时、何种情况,本计划只对律师费部分进行减免,本计划无义务为会员支付律师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如果会员的一项法律事务非由本计划指定律师造成在其会员资格有效期间未能结束,则本计划只负责自指定律师介入该法律事务之日起至最后一次连续交费所在期间。

    对于成为本计划会员30日前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以及本计划免费服务外的非诉讼事务、诉讼或仲裁阶段(含超过应交费期间的),自成为正式会员之日起6个月内,如继续委托本计划下律师提供服务,原则按赛博士®律师楼正常收费标准的70%执行;遇有疑难和/或复杂情况,双方需另行协商。 

    第七条 会员享受的的法律服务范围为:任何发生于成为正式会员次日起发生的事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个人限暂时收费标准所列服务项目,但拆迁、物业、婚姻和继承只限于提供咨询;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建、公司法律文件的起草、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公司重组、破产、清算、环保、国内外仲裁、税收、海事海商、房地产、证券、投资银行、金融、知识产权、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律师法》规定的法律事务,但任何时候不包括会员与代理律师、有关律师事务所及本计划组织者的争议。 To top↑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计划的所有正式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如下: 

    1、会员可以自己使用本计划可能发放的任何形式法律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传真、邮政邮寄、电子邮件、网络直接下载等形式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法律资讯;但不得用于商业、营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任何会员违反本条义务,本计划将按照现行法律追究一切可能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及其他责任。

    2、成为正式会员后、可以享受在服务期间发生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咨询;申请本计划指定律师出庭代理或辩护。本计划将尽可能组织并指定合适律师提供服务,以降低会员当事人成本;如果会员当事人对律师有特别选择,则为此额外支出的费用由会员当事人自己负责。会员当事人对本计划指定的律师服务不满,经本计划查实,该指定律师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行业管理规章行为的,可以申请更换律师,但更换律师以不超过一次为限。

    3、为便于会员与提供服务的律师进行联系,本计划鼓励会员使用电子邮件(E-Mail)、短信和网络,并视具体情况为会员提供免费的法律文书下载、法律信息交流、法律自助等服务。

    4、应享受权利期间未发生法律争议,视为本计划履行完章程下的义务;未在发生争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本计划并在30日内要求提供律师服务,视为会员放弃该期间享有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在其享有的权利之外要求本计划提供的其他服务,向本计划申请,可得到优惠有偿服务。 

    第十条 本计划会员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成为正式会员之日起的7日内足额交纳相应服务项目的会员服务费;超过该期限,视为违反本章程,本计划有权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其会员资格或降为临时会员,并停止一切相关法律服务。

    2、除本计划书面同意外,无论其他何种情况,本计划会员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本计划密码和帐号、不得欺骗本律师楼、直接提供服务的律师;违反该义务,将停止服务、不退已交费用并保留进一步追究一切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其他责任的权利。 

    3、本计划会员应接受在赛博士®律师楼认为必要或因法律特别要求的情况下推荐的或指定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即“转委托”);会员在加入时,应同意本计划可转让给本计划认为合适、不损害会员利益的第三方继续运营。会员接受本计划视为接受本计划指定的律师。To top↑

   第五章 会员登记和费用,退出

    第十一条 凡要求成为本计划会员的,可进入”金律工程”法律互助计划主页(GoldenLawyer.com)在会员网上登记栏内进行类别选择登记,并按所属类别通过网络或收费电话、电汇、邮政汇款等形式支付服务费。也可以直接与本计划联系,办理会员注册和交费手续。

    会员通过订阅法律短信获赠的本计划服务项目权利和义务与正式会员基本相同,短信定户只有在他的移动终端被成功足额扣费的下月1日零时起才开始享有本章程下的权利,且每成功扣费一次,可以享受该等权利一个月。连续定制,连续享有;取消法律短信的订阅,本计划范围内的相关服务立即终止。通过短信获得会员资格的用户,本计划有权根据短信实际运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终止该客户与本计划的服务合同,但已被扣费的,在有效期间的权力义务不受影响。

    会员服务费(费用情况见附表)以一年为基本期间,可按月、季度或年交纳,但选择分期交费者中间不得中断,否则视为会员自行终止与本计划的合同,本计划有权不退已交费用并停止一切服务。

    会员要求退出本计划,如果从服务开始一周内,未发生过任何法律咨询或要求本计划指定律师事宜,可退还已交的费用,但应扣除银行或邮局等手续费、代收费;其他情况下,所缴纳会费不退。To top↑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计划所述“通知”,可以是短信、电子邮件、发布在本站点的电子公告、专送到会员区信息、电话、传真或其他邮寄方式。会员应保证其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注册信息变更后7日内通过联机登陆注册页面或传真、邮寄等形式通知本计划;因注册信息问题导致本计划无法通知或送达
及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本计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在本计划网站上发布的任何信息,责任自负。由于会员过错造成的第三方责任,本计划不充当调停人、中间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对会员在本计划发布的信息,网站负有监督审核、编辑、删除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计划无法履行,任何一方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按有关法律规定解释外,会员应特别同意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通讯服务商系统故障亦属不可抗力。因国家调整税收或其他重大情势变更导致本计划失去了履行的基础或无法履行,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解除本章程限制,并不负赔偿责任。

    因短信服务提供者(SP)受制于基础电信运营商,为本业务提供短信平台的SP亦有其业务要求,本业务不能保证法律短信平台永远运行,一旦本业务平台关闭,通过短信注册的用户应转向依靠Internet平台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后续的服务。

    第十五条 本计划特别提醒:无论如何,任何律师不保证他所代理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事务100%胜诉,律师只是在他执业规范、国家法律和职业道德范围内行事。 

    第十六条 任何由本章程所引起及与本章程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方应在协商无果后将争议提交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审理。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赛博士®律师楼负责初步解释,但最终解释权归有管辖权的法院。本章程中如无特指,赛博士®律师楼的主体首先是指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在出现转委托的情况下,指直接提供服务的其他律师机构。 

    第十八条 由本章程构成的合同自获得正式会员资格之日起生效;正式会员在本合同生效次日开始享受本计划的服务,但违反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者除外。会员接受本章程的同时应放弃对合同未生效前由本计划可能给其带来的任何损害、损失的索赔。附件的服务价格和个人服务项目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与本章程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本章程将依实际情况变化随时修改并立即在网上公布,会员应同意不时上网查看本章程并同意本计划可采用发送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任何修改应自在网上公布修改后的第二天起满15个自然天后的次日开始生效;修改后的部分对该次修改以前的条款没有溯及力。本章程自2000年5月8日开始启用,本次修改时间为2006年5月28日。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