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生状告学校留下的思考

光明日报记者 朱文琴

    某高校92级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就自己未获博士学位于1999年
再次向区法院提出起诉,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某
高校败诉。区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应撤销不授予该生学位的决定,并
重新评审他的学位授予问题。某高校对此判决不服,日前已向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这一我国首例学位诉讼案,在高等教育界及
社会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该博士的论文是在通过了所在系的论文答辩后,上报校
学位委员会评审时以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被否定的。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就这一案例和引发的相关问题,邀请我国教
育、法学、宪法、行政法学等方面的学者、教授进行研讨。与会人士
就法院该不该受理这件案子,受理后的判决是否合法等问题各抒己见,
展开了热烈讨论。大家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一是法院不该受理这件案子。理由是,学位授予问题的争议,不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就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这类争议可以
提起诉讼。对于学位授予是否合理的评判是教育部门的内部事务。学
校的学位授予委员会是具有评审资格的合法权力机构。并认为司法不
应介入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干涉了高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二是法院的判决否定了学校学位委员会的决定,是用司法审判权
代替了行政权,是越权行为,是不合法的。“学位法”的立法精神是
学位授予要从严掌握,要保证学位的授予质量,维护学位声誉。法院
的判决不符合这个精神。

  与上述观点截然不同的看法是,认为法院受理这件案子本身很有
意义。这件案子在法院介入学校领域,调整学校纠纷方面是个突破。
此案属于行政诉讼法范围,法院应该受理。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弱者
的保护,符合法治的精神。因为原告是在穷尽行政救济手段的情况下
向法院起诉的。法院的两项判决没有涉及大学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问
题。作为学术机构、学术评价也应当有监督的机制来保证它的公正性。

  这件案子引发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几年来,学生状告学校
的事屡有发生,表明我国法制建设深入人心,人民群众懂得用法律的
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对法律可诉性的要求意识提高了。当前在我国
教育领域已建立起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不少教育法律存在着可
诉性较差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可供操作和作出判断的明确规范。
因此,应当尽快完善这些法律法规。

  这一案子反映出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学位法需要加以修订和完善,
特别是在法律可诉性的方面,必须明确和充实内容,应在学位法的总
则中写明立法精神。应明确规定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及学位申请人
的申诉途径。

  另外,在此案例中,原告是根据我国学籍管理和研究生条例中关
于学生通过论文答辩,就可以授予学位的规定提出诉讼的,而被告是
根据学位法中学位授予的最终裁决是“学位委员会”的规定作出处理
的。这反映了立法的缺陷,这种立法缺陷既有法律表述方面的问题,
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表述上的过于概念化,规定的过于粗疏影响了
人们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执行。同时也可能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权
益,失去得到保障的程序性标准。因此,只有进一步完善学位法才能
有效地避免和调整出现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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